【8.18集結案】控方指據「共同犯罪」原則黎智英已犯案 辯方質疑控方沒有相關證據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3/16 17: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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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智英等共7人涉8.18集結案,雙方今續作結案陳詞。(經濟日報資料圖片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共7人,涉於2019年8月18日港島遊行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一案,今(16日)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,雙方續作結案陳詞。控方今回應指,黎智英事前雖然沒有宣傳流水式集會,但根據「共同犯罪」原則,黎亦屬干犯組織未經批准集結。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反駁指,「共同犯罪」須有事前計劃,惟控方沒有相關證據,質疑控方提出「共同犯罪」原則是分散焦點。

涉案被告黎智英(73歲)、李卓人(64歲)、吳靄儀(73歲)、梁國雄(65歲)、何秀蘭(66歲)、何俊仁(69歲)及李柱銘(82歲),均否認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;同案被告梁耀忠(67歲)及區諾軒(33歲)已認罪,保釋候判。

控方代表大律師林芷瑩回應辯方結案陳詞時指,基於「共同犯罪」原則,雖然黎智英未有事前宣傳遊行及安排當日流水式集會,但黎與其餘被告手持橫額,帶領集會人士離開維園,亦屬干犯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。

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蔡維邦則回應指,「共同犯罪」可分為兩步,第一步為兩個或以上的被告制定計劃;第二步則為被告實行計劃,惟控方在本案中並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事前計劃,控方提出「共同犯罪」原則只是分散本案焦點。

代表李卓人及何秀蘭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結案陳詞時指,被告有必要帶領集會參與者離開維園,因當時警方並未有履行維持秩序的職責,而維園內的參會人士已經飽和,又指被告陷入兩難之中,一方面離開維園有可能干犯罪行,另一方面集會主辦方須確保參與人士的安全。

戴啟思續指,各被告與集會參與者當時相信流水式集會是獲警方允許,而警方若當時反對流水式集會,亦應該向民陣方面聯絡。戴啟思又指,控方所稱的未經批准集結並無共同目的,即使有,亦只會是疏散維園人士,因為原定當天的遮打花園集會已取消。聆訊明(17日)續。

控罪指,9人於2019年8月18日,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《公安條例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,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17A(2)(a)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。當中區諾軒及梁耀忠已承認控罪,准保釋候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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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